无证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机动车相撞 谁来买单?法务指南

2014年3月13日18时许,王某某雇佣的司机黄某某驾驶鲁R×××××重型牵引车/鲁R×××××挂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青岛开发区黄河路南泥村路段时,与原告近亲属梁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梁某某经抢救无..
    2014年3月13日18时许,王某某雇佣的司机黄某某驾驶鲁R×××××重型牵引车/鲁R×××××挂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青岛开发区黄河路南泥村路段时,与原告近亲属梁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青岛市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梁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某辩称:王某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系无证驾驶,经公司向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调查,车方已赔偿原告42万元,原告无权再向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人寿财险菏泽公司一审辩称:黄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属无证驾驶。该情形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的驾驶员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亲属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致梁某某死亡,事实清楚,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的驾驶员黄某某与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采纳,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损害程度、双方责任、承受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为5000元,以上合计730884元。王某某的鲁R×××××重型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虽有投保车辆与驾驶员黄某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且投保车辆与驾驶员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确实是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但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二、关于商业车险条款拟订及执行的要求:(三)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经审查,在机动车保险投保单,责任免除的告知内容中,并没有实际经办人员的手书签名,保险公司并没有按照保监会要求进行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并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梁某某近亲属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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