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四车“连环撞” 民警揪出俩“李鬼”司机综治时讯

8月11日清晨5时许,位于莒南县的省道314线73公里+900米路段发生四辆货车连环相撞事故,两辆重型半挂车沿省道31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附近时,在前面行驶的车号为鲁Q6××2W“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朱某驾驶的一辆满载渣土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追尾,事故造成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前部严重受损;而与“解放”牌货车同行的另一辆车号为鲁Q5××AW号(鲁QQ××2挂)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见前面发生事故后在紧急制动过程中被紧随其后的另外一辆程某驾驶的同样满载渣土的“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追尾,巨大的惯性下,“蓬翔”牌自卸货车驾驶室被挤压严重变形。

  平安山东网讯(通讯员徐向田 张波)清晨时分 省道路口发生四辆重型货车追尾事故 8月11日清晨5时许,位于莒南县的省道314线73公里+900米路段发生四辆货车连环相撞事故,两辆重型半挂车沿省道31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附近时,在前面行驶的车号为鲁Q6××2W“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因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朱某驾驶的一辆满载渣土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追尾,事故造成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前部严重受损;而与“解放”牌货车同行的另一辆车号为鲁Q5××AW号(鲁QQ××2挂)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见前面发生事故后在紧急制动过程中被紧随其后的另外一辆程某驾驶的同样满载渣土的“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追尾,巨大的惯性下,“蓬翔”牌自卸货车驾驶室被挤压严重变形。尽管四辆车相撞有两辆车损失严重,幸运的是好在没有人员受伤。

  监控视频 戳穿肇事司机背后的“猫儿腻” 接到报警电话后,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莒南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潘国华带领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认真细致地对两起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时调取了案发路段“天网”工程监控视频。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及对发生事故的四辆车驾乘人员调查,民警初步了解了此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经过。在对涉案的四辆货车驾驶人的调查中,因为驾驶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民警本着慎之又慎的原则逐一核实,通过驾驶人自述、同车人员的指认以及查看相关视频监控,民警逐车逐人一一比对,最终发现两辆“解放”牌重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车人与案发后向民警报警自述的驾驶人特征存在较大差异,也即肇事驾驶人存在 “顶包”现象!有此判断后,民警不敢大意,经过反复查看、比对,民警更加坚定了此前的判断,并最终锁定了上述两车在事发时的实际驾车人。

  精心谋划 无驾驶资质的两货车司机各自找人“顶包” 可是,面对民警的询问,自称是鲁Q6××2W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的孙某龙及自称是鲁Q5××AW号(鲁Q Q××2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驾驶人的朱某滨皆一口咬定自己就是事发时的肇事车驾驶人,而在调查同车人员张某富、张某遥及朱某强时,他们也众口一词坚称孙某龙及朱某滨为肇事驾驶人,由此可见,他们是经过精心谋划和串通好的,但此时他们哪里知道民警掌握了铁的证据,结局可想而知,几个人在进行了一系列拙劣的表演后,在事实面前,孙某龙、孙某滨才不得不如实讲清了自己为他人顶包的经过,而另外三人也承认为他人“顶包”而做了假证。

  作茧自缚 做假证、“顶包”者被警方一次拘了5人 原来,事发当日清晨,持有C1型驾驶证的张某遥及同样持有C1型驾驶证的朱某强在驾车从日照港满载着货物沿着31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前方顺行的一车辆突然便向,因货车超载且跟车距离过近,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引发了如文首所述的四车连环追尾事故。事发后,因深知自己的驾驶证不能驾驶重型半挂货车,于是作为车老板的张某遥便让此时在卧铺的孙某龙向警方为自己“顶包”;而朱某强在出事后,马上打电话给此时正在家中的堂兄朱某滨告诉其发生车祸并请其为自己“顶包”,于是朱某滨便从家中驾车赶赴事故发生地莒南来“救场”,于是就上演了 “四辆车相撞 , 俩司机顶包”这样一出荒诞剧。

  8月22日,莒南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认为张某遥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而在另一起事故中,朱某强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违法行为;程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实施了驾驶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的机动车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两者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各自负事故发生的同等原因。

  案发后,莒南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处理中队会同莒南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联合对该案违法行为人进行了查处,8月28日,因张某遥、朱某强在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涉嫌肇事逃逸被莒南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孙某龙、朱某滨及张某富因分别在张某遥、朱某强事故中存在提供虚假证言违法行为,被莒南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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